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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店出售化妆品存在误区

近年来,在崇尚自然、回归自然、注重美容与健康相结合的消费理念刺激下,打着“功效性”旗号的“药妆”通过药店渠道在市场大受欢迎。然而,这些以药用功能为宣传噱头的化妆品,几乎清一色使用和普通化妆品一样的“卫妆字”、“卫妆特字”和“国妆准字”号,并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“国药准字”批准文号。 
   日前走访了部分药店,发现有的药店专门辟出化妆品区,除常见的洁面保湿、美白防晒功能产品外,货架上有不少宣传功效各异的“药妆”产品,这些化妆品的主要功能有除痘、美白、抗过敏、淡化雀斑等“特殊作用”。工作人员在推销这些化妆品时,着重突出“药妆”概念,并强调“药物治疗”、“安全”、“副作用小”等字眼。或许是因为和药店沾上边,部分消费者对药店里出售的化妆品深信不疑。一位正在某连锁药店购物的中年女士称:“药店销售的化妆品一定有特别之处,其卫生、质量、功效应该更可靠。”

  然而,目前国内并没有“药妆”的批准文号及相应的生产标准,“药妆”尚未“出生”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较新发布的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(征求意见稿),在医疗术语禁用词语中,包括“处方,药,药方,药物配方,药物制剂,药物;医,医疗,医治,诊断,治疗,各类皮肤病名称,各种疾病名称”等。根据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规定,“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、扩大、**化的词语,禁止使用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等;如**、**、***等**化词意的词语亦在禁止范围。”而这些禁用语恰恰是目前市场上不少化妆品常用的词语与营销手段。如果按照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来理解,未来“药”字将与化妆品名绝缘。因此,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还须谨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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